非法證券活動定義及表現形式
非法證券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的違法犯罪活動,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,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。非法證券活動是指違反《證券法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,未經有權機關批準,擅自公開發行證券,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,或者從事證券經紀、證券承銷、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。
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,為公開發行,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。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,屬于非法發行股票。
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,為非公開發行。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,不得采用廣告、公告、廣播、電話、傳真、信函、推介會、說明會、網絡、短信、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。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,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,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,轉讓后,公司股東累計超過200人,屬于變相公開發行股票。
股票承銷、經紀(代理買賣)、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。未經證監會批準,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經營證券業務屬于非法經營證券業務。
非法證券活動主要分為非法發行證券、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。
非法發行證券的主要表現形式為:非法發行股票,不法分子打著即將“境內外上市旗號”,誘騙投資者購買、轉讓所謂“原始股”等。
欺詐行為手法主要有:
1.以到境內外上市、高額回報為誘餌
2.以社會大眾,特別是中老年人為對象
3.以欺騙錢財為目的
非法證券投資咨詢的表現形式主要有:
1.設立網站或利用網絡聊天工具以招攬會員或客戶為名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的方式,非法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活動。
2.設立網站或利用網絡聊天工具以保證收益、高額回報為誘餌,代客操盤,公開招攬客戶,與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,從事非法證券活動。
3.假冒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網站或博客,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,招攬會員或客戶。
4.使用虛構的證券公司名稱,利用門戶網站的博客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,招攬會員或客戶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服務,變相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。
5.以門戶網站、網站博客、QQ等為平臺,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服務,收取咨詢費、服務費。
6.以“薦股軟件”形式,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,提供證券投資分析、預測或建議服務,收取咨詢費、服務費。
7.通過開辦“股民學校”、舉辦投資報告會,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。
非法經紀業務主要指無經紀業務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通過控制帳戶、開設子帳戶,接受交易指令,代理完成交易,開展非法證券活動。